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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的提出和演变

毛泽东最早使用“党内法规”的概念。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所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还须制定一种较详细的党内法规,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首次提出党内法规的概念。在这次会议上,刘少奇作了《党规党法的报告》,这是党的领导人第一次使用“党规党法”的名称。

  1955年3月,毛泽东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指出了我们对待党的法规应当秉持的态度,他说:“对其他的问题,符合党的原则的,比如……正确的党内法规,这样一些言论、行动,当然要积极支持,打成一片。”

  刘少奇在1945年5月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还用到“党的法规”的概念,指出“党章,党的法规,不仅是要规定党的基本原则,而且要根据这些原则规定党的组织之实际行动的方法,规定党的组织形式与党的内部生活的规则。”

  邓小平关于党规党法的思想,充实和丰富了党内法规理论。1962年2月,他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还有一个传统,就是有一套健全的党的生活制度,……这些都是毛泽东同志一贯提倡的,是我们的党规党法”。1978年12月,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党章是最根本的党规党法。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

  1990年,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正式使用了党内法规这一名称。1992年,党的十四大修改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自此“党内法规”正式写入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