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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八大:发展党内民主的典范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会场。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对人民民主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党内民主兴,党就兴;党内民主衰,党就衰。1956年9月15日至27日召开的中共八大就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典范。

  关于扩大党内民主的阐释

  中共八大的主报告,即中央委员会向大会的报告,共有三个:刘少奇作的政治报告、周恩来作的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第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的报告、邓小平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除了周恩来主要讲经济建设问题外,刘少奇、邓小平都对发展党内民主作了较多阐述。

  刘少奇在政治报告的第四和第六部分,都有关于扩大民主的论述。报告指出:为了使党的领导符合客观实际,便于集中群众的经验和意见,为了“尽量不重复已经犯过的错误,并且尽量不使小错误变为大错误”,郑重提出,“必须在党的各级组织中无例外地贯彻执行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扩大党内民主。”对于如何扩大党内民主的问题,报告强调:“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都要在适当的集体中经过充分的讨论,容许不同观点的无拘束的争论”;“每个领导者都必须善于耐心地听取和从容地考虑反对的意见,坚决地接受合理的反对意见或者反对意见中的合理部分”;“对于由正确动机、按正常程度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的任何同志,必须继续和睦无间地共事,绝不要采取排斥的态度。”

  邓小平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对扩大党内民主作了较多的论述,意在“促进党内民主的高涨”。在论及克服官僚主义问题时,他提出:“必须健全党的和国家的民主生活,使党的和政府的下级组织,有充分的便利和保证,可以及时地无所顾忌地批评上级机关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使党和国家的各种会议,特别是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成为充分反映群众意见、开展批评和争论的讲坛”。在讲到监督问题时,他说:“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无论党内的监督和党外的监督,其关键都在于发展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

  保障党内民主的新规定

  为了从制度上保障党内民主的实现,中共八大通过的新党章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重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党委制是集体领导的重要制度。新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党必须采取有效的办法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一切党员、党的基层组织和地方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任何党员和党的组织都必须接受自上而下的和自下而上的监督。邓小平在修改党章报告的第三部分对加强党的集体领导问题作了重点阐述,提出要反对“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凡“一切提到会议上的问题,都必须经过讨论,允许提出异议。如果在讨论中发现重大的意见分歧,而这种分歧并不属于需要立即解决的紧急问题,就应该适当地延长讨论,而不应该仓促地进行表决,或者生硬地作出结论”,强调“只有这样,党内的民主生活才能获得真实的保证。”

  决定把全国县以上党的代表大会,都改作常任制。新党章规定:全国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省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县一级的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二年,三级代表大会每年开会一次。常任制的实行,使各级代表大会成了党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关,党的最重要的决定都要经过代表大会讨论,党的中央、省、县委员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批评、答复询问。由于代表是常任的,要向选举他们的选举单位负责,因此就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经验。党代会常任制的提出,是党内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探索。

  在党的上下级关系和组织制度上,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研究他们的经验,及时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凡党的政策,“在党的领导机关没有作出决议以前,党的下级组织和党的委员会的成员,都可以在党的组织内和党的会议上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并且向党的领导机关提出自己的建议。”

  鉴于“党的领导人选对于党是否犯错误有重要的关系”,开始酝酿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八大党章增加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设立中央委员会名誉主席一人”的条文。这是针对毛泽东多次提出适当的时候自己不再担任党的主席以及不再担任下一届国家主席的意见而制定的。毛泽东还建议修改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副主席连选只得连任一届。这也是党内民主在制度的有益尝试。

  总之,正如《人民日报》社论所指出:八大关于党的生活的讨论,“是我们党的历史上的重要事件”,大会关于党内民主的规定和阐述,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保证党内有真正的而不是形式的民主”。可以说,扩大和发扬党内民主,是贯穿整个八大的基本精神,也是八大的一个基调。八大也必将因此而载入史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