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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优创先
党组的发展历程

  在其他组织中设立党组以加强党对这些组织的领导,是我们党的一个宝贵经验。党组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五个阶段。

  党团时期(1923-1945年)。党组的前身是党团。1923年6月,中共湘区执委在湖南水口山建立了中共水口山党团。第一次国共合作时,为扩大我们党在国家政权和革命中的作用,1925年1月党的四大指出:“吾党在国民党及其他有政治性质的重要团体中,应组织党团,从中支配该党和该团体的活动。”1928年党的六大通过的党章第一次对党团作出专门规定,明确党团的“任务在于非党的组织中,加强党的影响,实行党的政策,并监督党员在非党组织中之工作”,同时对党团的设立原则、组织和工作机制等作出了规定。抗日战争爆发后,党团成为我们党领导根据地“三三制”政权的重要手段。

  初步建立时期(1945-1949年)。1945 年党的七大系统总结了四大以来党团发展的经验教训,决定将党团正式改为党组,并第一次在党章中对党组作出规定,即“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全面建立时期(1949-1953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发布《关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内建立中国共产党党组的决定》,由在中央人民政府中担任负责工作的共产党员组成党组,归党中央直接领导。此后,政务院成立党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联合成立党组,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委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团体也相继成立党组。由此,党组在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普遍建立,并在巩固党对新生政权的领导、加强党内外团结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曲折发展时期(1953-1992年)。这一时期,党组发展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起伏。1953年,为解决政府中集中与分散的矛盾,根据毛泽东同志指示,政府部门一切重要问题由党委讨论、政府执行,次要问题由政府部门党组承办,限制了党组作用的正常发挥。为改变这一状况,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组的任务作了比七大党章更加具体的规定,并对党组的组织建设进行了规划。“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党的九大和1973年党的十大通过的党章均删去了关于党组的规定,各单位党组全面撤销。拨乱反正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关于党组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人民团体重新设立党组。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党组作出了党执政以来最完备的论述,并专设第九章,对党组的设立原则、任务及党组与党委的关系等作出规定。1987年党的十三大决定“要逐步撤销党组”,并以党章部分条文修正案的形式取消了在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文化组织中设立党组的规定。这一做法在实践中大大削弱了党的领导。1989年后,被撤销的党组又陆续恢复。

  稳步发展时期(1992年至今)。1992年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对党组的规定,在党组的任务中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重大问题和指导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两项职责,并明确“对下属单位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的国家工作部门可以建立党委”。此后,党组进入平稳、快速发展阶段。1997年党的十五大通过的党章沿续了十四大党章关于党组的规定。2002年党的十六大通过的党章根据多年来党组设置和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党组的作用和任务又作了新的规定,明确党组要“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党组职责中增加“做好干部管理工作”,同时将“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修改为“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将“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修改为“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使党组地位进一步提升、职责更加明确、管理体制更加顺畅。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沿用了这一规定。(摘编自《秘书工作》2015年第10期 张禹/文)